20余省份完成换届,这些正部级岗位迎来新人******
中新网北京1月18日电(记者 阚枫)2023年省级地方两会接近尾声,换届之年的省级两会,人事议题颇受舆论关注。截至18日,已有20余省份已完成省级人大、政府、政协三套班子的换届,数十位官员在正部级岗位上履新。
资料图: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现场。韩卿立 摄10余省份省级人大常委会迎来新主任
按照惯例,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西藏、新疆外,其他24省份人大常委会主任均由省级党委书记兼任。
此次省级人大领导班子的换届中,截至18日,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江西、重庆、四川、陕西、贵州、湖北、山东、新疆的省级人大主任出现变动。
这些省份中,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浙江、福建、江西、四川、陕西、贵州、湖北、山东去年新上任的党委主要负责人,纷纷获任当地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
此外,在上海,董云虎当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其此前任上海市政协主席;在天津,喻云林当选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其此前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重庆,王炯当选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其此前任重庆市政协主席;在新疆,祖木热提·吾布力当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其此前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资料图: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场。邵国良 摄已有3位代省长“去代转正”
在省级政府方面,今年的省级人代会上,有4位代省(市)长作政府工作报告,他们分别是北京的殷勇、黑龙江的梁惠玲、陕西的赵刚、山西的金湘军。
去年10月以来,上述4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他们为代省(市)长,在北京,此前担任北京市委副书记的殷勇获任北京市代理市长,在陕西,此前担任陕西省委副书记、延安市委书记的赵刚获任陕西省代理省长,在黑龙江,此前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的梁惠玲获任黑龙江省代理省长,在山西,此前任天津市委副书记的金湘军获任山西省代理省长。
他们中,1969年8月出生的殷勇为目前31省份中最年轻的省级政府“一把手”,梁惠玲则是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王莉霞之后,目前31省份中第二位女性省级政府“一把手”。
在今年的省级地方两会上,截至18日,金湘军、梁惠玲、赵刚已经“去代转正”,当选为省长。
资料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现场。周孙榆 摄10余省份政协主席换人,多数为异地调任
省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的换届中,“一把手”变动幅度最大的是省级政协。
截至18日,已有18省份省级政协主席换人,包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贵州、云南、宁夏、甘肃。
观察此次履新的省级政协主要领导,异地调任的特征较为明显。上述履新的省级政协主席中,有13人是异地调任,其中,江西省政协主席唐一军、福建省政协主席滕佳材、重庆市政协主席唐方裕、甘肃省政协主席庄国泰来自中央机关、国家部委等部门。
17日,人民政协报微信公众号发文分析此轮省级政协人事变动的特征。文章称,此轮地方政协主要领导干部调整呈现出年轻化、高学历特点,干部选任来源广泛加上异地交流增多,有利于提高政协班子的整体功能和决策水平,改善人民政协的政治生态,进一步激发中国式民主的生机与活力。(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