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爷爷”与“小使者”,习近平如何与“未来”对话未来******
(近观中国·外交篇)“酷爷爷”与“小使者”,习近平如何与“未来”对话未来
中新社北京9月29日电 题:“酷爷爷”与“小使者”,习近平如何与“未来”对话未来
作者 钟三屏
在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紧凑的外访行程中,常常有与当地青少年互动的环节。即便在国内繁忙的日常工作中,习近平也多有与外国中小学生的尺素往来。
在这些互动中,“人民友好的传承者”“东西文明互鉴的促进者”是习近平对各国青少年的深切期待,他与这些“未来”的对话,既有青春的关键词,也有放眼世界的未来。
——友谊的未来
在美国犹他州卡斯卡德小学生沃娜亚的眼中,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是个“很酷”的爷爷。
卡斯卡德小学是犹他州最早开展中文沉浸式项目的学校之一。2020年春节前夕,50名四年级小学生用中文给习近平写就新春贺卡寄往中国。
很快,他们便收到了回信。“习爷爷说我们可以做友谊小使者,可以帮助中国和美国做更好的朋友!”
众所周知,习近平是个“球迷”。2014年对德首次国事访问,在柏林奥林匹亚体育场的草坪上,他与共同训练的中德两国少年足球队员对话:希望你们这一代出现球星!2017年7月,在同一个体育场,他鼓励参加中德青少年足球友谊赛的小球员“成为好朋友、好伙伴”。
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德足球合作近年不断深入,在结出硕果的同时,也成为传播文化和友谊、促进民心相通的桥梁。
在比利时大熊猫园给孩子们送毛绒玩具,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同合唱团学生聊他小时候唱过的中国歌曲,在冰场中圈为中俄青少年冰球友谊赛开球……这些融元首外交与民间外交为一体的温情瞬间,让友谊的种子厚植,“人民友好的传承者”“东西文明互鉴的促进者”正在成长。
——人类的未来
天下大同、协和万邦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对人类社会的美好憧憬。习近平在2022年夏天与马耳他圣玛格丽特中学“中国角”师生的通信中说,“我们生活的世界历史和现实交织、希望和挑战并存,人类命运休戚与共,唯有守望相助、合作共赢才能让人类共享发展成果。”
为破解全球发展难题、应对国际安全挑战,习近平先后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中国正在以实际行动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此同时,习近平也用他的方式帮助世界各国青少年更好地理解这些宏大命题。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欢迎你们有机会来到中国,参观世界上最大的风电站和太阳能电站、面积最广阔的人工林和风光秀丽的国家公园”。2022年4月,在复信英国弗朗西斯·霍兰德学校小学生时,习近平同这些关注气候变化的“绿色小使者”分享中国的环保故事。
——阳光的未来
孩子是世界的未来,需要小心呵护,让他们沐浴在幸福安宁的阳光里。
2019年5月15日,习近平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说,“亚洲一些民众特别是妇女儿童正忍受着贫困、饥饿、疾病的折磨,这样的局面必须改变”。
在此前不久,他刚给老挝中老友好农冰村小学全体师生回信。“从你们的来信中得知,‘一带一路’建设给你们的学校和家乡、学习和生活带来了许多积极变化。实现沿线国家共同发展,让民众过上好日子是我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的初心。”
“欢迎你们早日乘上中老铁路列车来到北京”,是这封信的结语。2021年12月3日,连接昆明和万象的中老铁路全线开通运营,农冰村小学的学生也坐上了从万象始发的“澜沧号”动车组列车。
中华文化素来秉承“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在联合国的讲台,习近平多次呼吁让全世界的儿童都能沐浴在幸福安宁的阳光里。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叠加全球疫情,世界并不太平。“此时此刻,世界上很多孩子正生活在战乱的惊恐之中。我们必须作出努力,让战争远离人类,让全世界的孩子们都在和平的阳光下幸福成长。”习近平2014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至今依然在回响,人类比以往更需要携手前行,共克时艰。
若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完)(图片素材来源:新华社、中新社、中新网)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